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绥中县医院关于胎盘管理的规定

时间:2024-12-20     【转载】

为规范胎盘管理,防止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、买卖和传播疾病等不良后果的发生,根据《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》要求及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:

1、科室及个人不得买卖胎盘,也不允许介绍到其它地方进行非法加工,一但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2、严格落实胎盘处理的知情权,孕产妇及其家属分娩前要签署《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》,并随病历保存。

3、对于实验室检查,该产妇无传染性疾病的,其胎盘可根据产妇或家属意愿自行带走或由医院处理。对于自行带走的,医务人员要告知相关知识,明确不能食用。

4、对于经实验室检查,该产妇有传染性疾病或病毒携带者的,其胎盘具有传染性,医生应及时告知产妇及家属,胎盘不能自行带走,必须由医院按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,并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。

5、分娩室护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对胎盘进行处理,对于感染性胎盘应先用2000mg儿含氟消毒液进行喷淋,然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,并用封口贴封口,同时要注明产妇姓名、住院号、分娩日期时间、科室等信息,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交接及处置。对于非感染性的胎盘,可直接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应圾袋并封口,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交接及处置。

6、对于情况紧急,相关化验检查结果暂不知晓者,其胎盘不可交

予家属自行带走,由科室冷藏暂存保管。

7、分娩室要建立胎盘处理登记簿,其内容包括产妇的姓名地址、电话、传染病检查结果、胎盘的处理方式、产妇及家属签字、

分娩室护士签字、回收人签字等,护理人员要按照表格逐项

填写,不得遗漏。

8、医院指定专人回收处置的胎盘,分娩室人员与回收人员要认真交接,当面点清数量,双方无疑义后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。

9、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自行负责。

绥中县医院

2018112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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